1650万被法院判决“暗杠”,江苏淮安也有“张家慧”?

采编:王林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1-08-22 14:37:31 

撰文:秦艺岚(网易新闻)

“夏红莲就一、二审法院法官疑存在办人情案、判决不公等问题,多次向一二审法院以及纪检部门反映和举报过,但均未得到明确回复。2018年6月,夏红莲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反映情况并被一名工作人员做了询问笔录,但这名工作人员反遭该院副院长赵文的指责。”这是一段摘自尚法新闻公开报道的内容。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木火表示,与上述夏红莲举报的问题相比,九鼎集团在淮安中院的遭遇显得更为严重。同是淮安中院,三年前就已按判决归还的1650万元投资款,结果在三年后的再审判决中只字未提,从而不仅导致九鼎集团重复还款,而且还要“穿越”三年重新计算高额利息,其中包括年化率高达54%的250万元“利滚利”,至今已造成450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近日,九鼎集团向江苏省纪委监察委等部门举报称,淮安中院副院长赵文涉嫌违法插手、干预案件审判、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恶劣行径堪比海南高院落马副院长张家慧,简直就是淮安版“张家慧”。

淮安中院副院长赵文(图片来源于搜狐“早安图文”)

叔侄签约联合侵吞民企巨额资产

2011年9月30日,九鼎集团与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清浦新城商务中心(BT)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实际由挂靠在九鼎集团的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施工。

2011年10月3日,淮安分公司与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2015年2月15日,双方在九鼎集团不知情、项目未竣工的情况下又签订《解除协议书》,擅自约定高额利息和1000万元的利润。

2015年8月13日,华隆公司向淮安市清浦区法院起诉,要求淮安分公司及九鼎集团退还《解除协议书》中约定的投资款1900万元及2.5%的月息,支付1000万元项目利润及利息。

一审法院根据华隆公司提交的九鼎集团于2011年3月10日出具给淮安分公司负责人刘斌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认定刘斌有权以九鼎淮安分公司的名义与华隆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及“解除协议书”,故依据“解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九鼎淮安分公司:1、退还华隆公司190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2、支付项目利润款1000万元及利息,九鼎集团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九鼎集团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九鼎集团上诉认为,九鼎淮安分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及“解除协议书”均未得到九鼎集团的授权及事后追认,九鼎集团完全不知情,两份协议应认定无效;“解除协议书”签订时清浦新城项目还未竣工更未结算,华隆公司要求支付1000万元利润款的诉讼主张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九鼎淮安分公司负责人刘斌在庭审中曝出惊天秘密:与之签订《解除协议书》、并可获得1000万元利润的华隆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刘小强系刘斌的亲叔叔。并且,刘斌在华隆公司也有10%的股份,该股份由刘小强代持。

也就是说,刘斌背着九鼎集团,私自以九鼎淮安分公司的名义,与华隆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书》,约定九鼎淮安分公司向华隆公司退还投资款1900万元及按月2.5%支付利息,并向华隆公司支付1000万元项目利润一事,就等于刘斌是用“左手”与“右手”签合同,只要将资产转入刘斌持股的华隆公司,自己就能分到一杯羮,以此方式恶意侵吞九鼎集团资产。

然而,九鼎集团却被蒙在鼓里,对此一无所知。刘斌与华隆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书》一事,根本就没得到九鼎集团的授权。

于此,刘斌向法庭陈述,《解除协议书》项下的合同义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事实真相大白,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施工合作协议》有效,《解除协议书》无效;认定华隆公司自2015年2月15日实际退出清浦新城项目的经营,双方的联营合同关系终止,华隆公司截至2014年10月31日投入项目资金3150万元(法庭对账后确认金额,淮安分公司于2015年7月已返还1500元)可先返还,相关的利息问题及利润分配、债务承担问题可另案解决。

最终,淮安中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6)苏08民终3742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九鼎淮安分公司返还华隆公司投资款1650万元,九鼎公司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华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已归还的1650万被无故“暗杠”

在一审判决后,华隆公司向淮安中院申请财产保全,九鼎集团因此被淮安中院冻结银行存款3000多万元。

在淮安中院的二审判决送达前,九鼎集团已按淮安中院作出的(2016)苏08民终3742号之一民事裁定、先予执行裁定,于2017年9月27、28日向华隆公司和淮安中院支付了1500万元,于2017年10月11日又向淮安中院支付了1546500元,共计支付16546500元。

在二审判决送达前,九鼎集团已完全履行了1650万元的还款义务。但是,在二审判决两个多月后,淮安中院仍然拒绝解除对九鼎集团银行账户的冻结。

银行账户未解封,九鼎集团账户3000余万元的资金不能流动,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麻烦。为此,九鼎集团四处告状,但仍然没有结果。

最终,九鼎集团的代理人不得不向法官“妥协”,在向二审经办法官黄金强送了15万元现金后,九鼎集团的账户才得以解封。可正是这次送钱,给九鼎集团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至今已造成4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淮安中院作出唯一正确的二审判决后,华隆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审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苏民申2316号民事裁定,依法驳回了华隆公司的再审。

在江苏高院驳回华隆公司在再审申请后,华隆公司便通过江苏淮安的各种关系,以二审承办法官受贿为由向淮安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淮安检察很快支持了其抗诉申请,并报请江苏省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江苏高院根据江苏省检察院的抗诉,裁定指令淮安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在淮安中院的再审庭审中,华隆公司的监事黄菊花,当庭确认刘斌与刘小强为叔侄关系、刘斌在华隆公司持有10%的股份。

△代理律师徐小花,也当庭确认华隆公司投资九鼎淮安分公司3150万元,至解除合同时计算了250万元的利息。

但是,淮安中院却不顾客观事实,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0)苏08民再123号民事判决,判决九鼎集团退还华隆公司投资款1900万元,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华隆公司支付项目利润款1000万元及利息。

淮安中院的再审判决书,对九鼎集团于2017年9月、10月已向华隆公司和淮安中院支付的1650余万元只字未提。并且,该1650余万元,还要被“穿越”到近三年前重新计算高额利息。

其中更为严重的是,淮安中院再审判决所称的1900万元,其中本金只有1650万元,多出来的250万元,本身就是按2.5%计算出来的利息。不管是刘斌,还是华隆公司的代理律师徐小花,均对该250万元利息进行了确认。结果,华隆公司按月2.5%计算的利息,又被法院当成本金按2%再计算一次复息,2.5%+2%=4.5%,也就是说,该款的年化率高达54%,这不是比民间高利贷更可怕吗?

华隆公司退出项目时,该项目尚未竣工,也未结算。向未竣工的项目支付1000万元的利润,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但是,淮安中院在再审判决中不仅要求九鼎集团支付1000万元的利润,而且还要求向该利润承担相应利息。

上述29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根据淮安中院的再审判决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本息已达6550余万元。也就是说,九鼎集团要为刘斌与其叔叔签订的合同承担6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有几家民企经得起这样折腾?

受害民企针对错误判决申请再审

九鼎集团认为淮安中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都是错误的,因此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刘斌以九鼎淮安分公司与华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表面上是双方关系,实质上是一方所签。因签订此协议之时,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小强,他是刘斌的叔叔,刘斌在华隆公司持有的10%股权系由其叔叔刘小强代持,这是典型的“一手托二家”,比恶意串通更恶劣。尤其是刘斌操作签署《解除协议书》的行为更是严重损害了九鼎集团的合法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前述二份协议均应为无效合同。

二、按照现行有效的建筑法规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涉案项目的具体施工必须由具备符合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而华隆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投资与资产管理;酒店管理;物业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并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

根据华隆公司的自述及已经查明的事实,华隆公司以九鼎淮安分公司的名义对涉案项目进行了施工,为了非法谋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规,无相应施工资质而承接施工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华隆公司与九鼎淮安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当属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九鼎淮安分公司应当返还华隆公司的投资款,但针对华隆公司的1000万元利润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华隆公司的投资款共3150万元,2015年7月九鼎淮安分公司返还了1500万元,2017年9月九鼎集团又支付了1650余万元,因此该款已全部付清。但淮安中院(2020)苏08民再123号民事判决,对九鼎集团已将华隆公司投资款全数返还的事实不予认定和扣除,且对1900万元中的另250万元系由2.5%的月息产生而来的事实在查明后仍将其计入投资本金计算复利,再次判决九鼎集团向华隆公司退还投资款1900万元,这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严重侵害九鼎集团合法利益的错误判决。

淮安中院(2020)苏08民再123号民事判决改变了其自己作出的(2016)苏08民终3742号民事判决,以及对抗江苏高院作出的(2018)苏民申2316号民事裁定,且(2020)苏08民再12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第6条“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江苏高院应对该案依法立案再审。

九鼎:或许赵文就是淮安版“张家慧”

淮安中院为何明目张胆的大搞枉法裁判?九鼎集团相关负责人认为,该院副院长赵文是关键。

赵文,女,1966年7月3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九鼎集团负责人表示,华隆公司的监事黄菊花,到处炫耀她与赵文的密切关系,并称只要有赵文副院长的支持,华隆公司一定会夺取最大的胜诉。从结果来看,黄菊花和赵文确实做到了。由此可以推断,该案从淮安市清浦区法院的一审、淮安中院的二审,再到江苏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由江苏高院指令淮安中院再审,上述诉讼整个过程,赵文的干预从未停歇过。

据知情人透露,淮安中院在再审案件上审委会讨论时,赵文利用分管领导、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委员的特殊身份,主导和影响案件的正常讨论,致使审委会对此案的讨论流于形式。

在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之前,华隆公司的黄菊花就已经对外公布了审委会的讨论结果,九鼎集团还因此接到黄菊花的债权人的约款电话,并明确告知九鼎集团:华隆公司已经胜诉!

从2021年5月9日开始,九鼎集团对赵文涉嫌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实名举报。很快,赵文通过多人多次致电九鼎集团相关人员,表示她没有干预案件讨论、审理,干预该案是另有其人,请求九鼎集团不要举报她。

当然,九鼎集团的举报投诉,也引发了华隆公司“利益集团”的内乱,他们纷纷训斥黄菊花口风不紧,过分张扬,泄露内部秘密。

同时,九鼎集团举报后,淮安中院监察室致电九鼎集团法定代表人,告知九鼎集团应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对此,九鼎集团认为,这已说明淮安中院的主要领导对赵文违法插手、干预案件的情况有所警觉,但因赵文本身就是院领导等“各种原因”,无法进行调查处理。

据称,赵文在淮安乃至江苏的人脉关系很强大,淮安本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本动不了她。

当然,关系再硬、背景再深,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只要违法,谁都逃不出法律的制裁,江苏省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就是前车之鉴。九鼎集团指出,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只想调查赵文,只要调取一下她与黄菊花的通信记录就够了,也许一切真相都在其中。

特别强调的是,赵文存在的问题,远远不止文章开端那段尚法新闻的公开报道,九鼎集团的投诉、以及网民在网上对赵文的公开举报,线索还有多条。对此,九鼎集团负责人调侃,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能将举报线索一一查实,或许赵文就是淮安版“张家慧”!(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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