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到了一篇丈夫婚前取得期权,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引发了热议,不少人咨询婚前持有股权的问题。
说起来股权与期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我们就来聊一聊一方婚前持有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1)长民一(民)初字第3827号
原、被告于200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双方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原告与被告分居,之后曾回家探望孩子,但未居住。2010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自此原告再未至被告处,双方分居至今。同年10月9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7日,上海市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GP、基金以及银行存款;被告则主张分割原告所拥有的某上海机械公司股权及自 2003 年 4 月至 2012 年6 月 30 日的可分配利润、以及婚后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后对应的股权份额或等值现金、婚姻期间公司的净资产增值。
原告在婚前已取得某某公司全部股权,取得的股权系个人财 产出资所得对价,实际是其个人财产的财产形态转化,股权仍属于其婚 前个人所有,故被告无权主张分割原告在某某公司中享受的股权。
本案中原告对某某公司享受的股权虽系个人财产,但该股权 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即原告作为某某公司股东根据其股份比例在婚姻期 间应得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某某公司在原、被告婚后转增资本,鉴于原告取得股权的时 间是在婚前,故转增资本虽然占用了公司在原、被告婚姻期间产生的部 分未分配利润,即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增资行为并不改变股权的属性,只只使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增值,股权仍然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占用夫妻共同财产转增的股本对应的净资产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权主张。
鉴于某某公司在原、被告婚姻关系期间的净资产增值中除去上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外,剩余均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占用婚前未分配利润出资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按前文阐述,也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综上,某某公司在婚姻期间的净资产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均有权主张。